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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商务局关于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说明
2007-08-01 08:10  文章来源:珲春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提交材料
  (A)一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需提交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B)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公司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
  6、资产评估报告;
  7、经营场地的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者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8、企业台帐及其购买凭证(凭证需进行复印)

  二、办理程序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到商务局进行咨询并领取备案登记表。
  2、经营者按照前面所列内容向商务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3、商务局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对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公司制企业进行实地勘察,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

  三、备案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

  四、承诺时限
  递交全部材料经审查合格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系电话:0433-7567897 (珲春市商务局市场流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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