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珲春市商务局关于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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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1 08:10 文章来源:珲春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提交材料
(A)一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需提交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B)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公司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码证及复印件;
6、资产评估报告;
7、经营场地的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者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8、企业台帐及其购买凭证(凭证需进行复印)
二、办理程序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到商务局进行咨询并领取备案登记表。
2、经营者按照前面所列内容向商务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3、商务局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对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公司制企业进行实地勘察,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
三、备案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
四、承诺时限
递交全部材料经审查合格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系电话:0433-7567897 (珲春市商务局市场流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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