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珲春市商务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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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1 08:24 文章来源:珲春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珲春市商务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通知
珲春市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珲春市商务局对市内再生资源经营者实行备案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珲春市境内所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含从事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珲春市商务局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珲春市内所有符合发展规划要求的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材料到商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经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四、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具体事宜可与商务局联系咨询,电话7567897。
特此通知。
珲春市商务局
20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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