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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08-12-01 09:52  文章来源:原创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市监察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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